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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后,继子女竟对7旬老太做出这种事!| 我有一个当事人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06-27 0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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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易轶,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已有14年。

  这是一个除了贡献专业以外,也很容易走近他人生命风景的职业。犹如摆渡人,一路陪伴当事人走过事件里的各种困难与情绪。

  我每天都要见很多当事人,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受过「爱」之苦。在婚姻和家庭里,她们曾经沉寂,旋而重生,引人深思。

  但愿在这些别人的故事里,你可以读懂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常言说:「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有很多再婚夫妻都体会深刻,这句话也说出了老年人想找老伴儿搭伙过日子的真实写照。

  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涉及老年人再婚后,其中一位百年后另一位的权益问题,让我产生了一些思考。(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jialilvshi01,备注公众号)

  我们当事人张老太太年逾古稀,在四十岁左右时与后老伴褚老先生相识,后两人于2000年领证结婚。

  结婚时张老太太已经五十岁,褚老先生已年近八十岁,且老先生身体不太好,生活起居都要由张老太太照顾,张老太太在二人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在褚老先生晚年时给予其最多照顾、最多扶持与安慰。

  褚老先生婚前在北京有一处四合院,他与张老太太在此房屋携手共度近二十年。在褚老先生年老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由张老太太和褚老先生的四位子女按份共有,各占20%比例。

  褚老先生的四位子女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将七十多岁的张老太太诉至法院,欲支付其房屋折价款,让其腾退涉案房屋。

  以往的共有物分割中,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四位原告共占涉案房屋份额达80%,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内容,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明确,占据优势。

  我们代理被告张老太太一方,如果一味对抗《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是很难赢得法官的认同,也会掉入对方律师的思维圈套。

  我们和当事人张老太太充分沟通后,以该共有物不具备分割的条件为争议焦点,查询案例和相关法条,提交法院近三千字的答辩书,分四点阐述了该涉案房屋无法分割的原因:(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jialilvshi01,备注公众号)

  易轶律师说婚姻

  一位执业13年的婚姻家事律师,同时也是一位妈妈、妻子。带队办理了4000+婚姻家事案件,擅长处理复杂离婚案件&遗产继承&财富管理,《法律讲堂》《第三调解室》常驻「钉子户」,咨询电话:178888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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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该涉案房屋是张老太太的唯一住房,不具备分割条件。

  褚老先生与被告张老太太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近二十年来,张老太太一直与褚老先生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且张老太太并无其他住房,涉案房屋是张老太太的唯一住房,是她生活多年的家。

  2、被告张老太太晚年生活需要得到住房保障。

  被告张老太太是现年75岁高龄的老年人,没有工作,依靠丈夫褚老先生生活,被告年迈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收入,涉案房屋是被告赖以生存的住所,是被告养老的家。

  二十多年来被告一直与褚老先生共同生活在此房屋,作为近二十年婚姻的合法妻子,在褚老先生晚年时给予其最多照顾、最多扶持与安慰。

  被告张老太太年逾古稀,本应在该房屋居家养老、安享晚年,却因老伴故去身缠官司,在75岁高龄时、在没有劳动能力时、在自己需要家人照顾的时候,要被赶出生活二十余年的家,这对张老太太是十分残忍、十分不公平的。

  3、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忙碌一生,但求年老时安居养老。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张老太太年逾七旬,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正是需要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时候,理应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关爱。

  如果一味要求老人家迁出涉诉房屋,老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权益,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实现老有所养。

  我国老龄化日趋严峻,国家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许多再婚的老年人相互扶持,慰藉彼此的年迈时光。

  张老太太五十多岁时照顾褚老先生生活近二十年,褚老先生去世后,因为逝者已逝,张老太太在逝者儿女眼中没有了价值,就要被扫地出门,这完全违背了我国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张老太太在涉案房屋生活近二十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

  现在已经年老,在自己年老需要被照顾,在该房屋居家养老、安享晚年时,褚老先生的儿女要求已经没有价值的张老太太腾出涉案房屋,离开她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违背了国家关爱老年人的初衷。

  开庭前,在庭前辅导时,我们告知了当事人张老太太案件的风险以及应对庭审突发情况的策略,老人家很信任我们,让我们尽力争取。

  开庭当天,对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恶言相向,而因为我们提前的指导,张老太太很淡然,和法官沟通良好,清晰表述自己的经历。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一周后,在忐忑的心情中,我们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官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为张老太太保住了房屋。

  判决书中,法官完全认可了我方答辩意见,认可诉争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

  … …理应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关爱,如果诉争房屋进行整体分割,将使张老太太从精神上、生活上陷入困境,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的法律规定。在现有情况下,诉争房屋不具备整体分割条件。

  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有温度地保护,张老太太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笑弯了眼睛,我们也很为她开心。(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jialilvshi01,备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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