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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驳,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06-06 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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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婚姻律师梦蝶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1987022/answer/2478895045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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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业10年的婚姻律师,见过了太多的“法盲”,也遇到过很多的“心机”。今天,就来给大家聊聊婚前“加名过户”“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我们先来看此次的热点:

原告王先生和被告赵女士的诉和辩的争议点是“房屋50%的产权到底是不是彩礼的赠与”,而王先生当初在过户加名约定份额的时候,也没有留下相应证明是彩礼的证据,故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换句话说,在北京,2016年的450万的房产,现在房价以及增值部分,其中的一半得分给被告赵女士。

王先生和赵女士的恋爱关系虽然已经在2017年就结束了,但是所留下的房产纠纷到现在2022年才有了判决。

四五年的诉讼长跑,得来的一纸判决,再次警醒很多人:

房产加名以及婚前财产隔离的重要性!

作为婚姻律师,不可否认:

在法官面前,也许你看到了曾经的恋人丑恶嘴脸,也许你在法官要求证据的时候哑口无言,法庭真的是人性的收容所,尤其是审理婚姻家事的法庭上。

接下来我就来说说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比如高档手表、钻戒、名贵汽车、房子等

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1)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可能无法要回。

 

2)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再来谈谈恋人分手、婚姻破裂后的房产分割规则:


情形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约定或者房产证是否确定了双方的房产份额,如果确定了就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份额进行分割,否则由双方进行出资举证,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同时,法院还会考虑恋爱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以及登记结婚与购房时间的距离。

如果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房本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购房后又很快登记结婚,有可能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应注意双方购房合意的目的、购房时间以及结婚时间等细节问题。

情形2.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双方是否登记结婚、购房时间和登记结婚时间是否接近。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结婚前分手的,应视为同居财产分割;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和购房时间很接近,当事人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此时房产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情形3.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要结合双方日后是否登记结婚来综合考虑: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按照同居财产分割,房产分割可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20%~60%,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由于赠与目的没有达到,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比照彩礼返还相应价款。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当事人可以主张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比照彩礼返还条件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相应价款。

我是深圳婚姻律师胡梦蝶,一直走在普法的路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北京家理律所是总部,深圳和上海都有分所,如果看到这里的你,正好遇到了婚姻家事的法律疑惑,可以找我聊聊,

@深圳婚姻律师梦蝶

很想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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