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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讲述 离婚时妻子欲分公婆千万遗产不得?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3-02-25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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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指定只由一方继承的,该遗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老两口不幸双双去世,并未对遗产分配作出安排,那么该子女的配偶是否理所当然地享有遗产权利呢?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01

  刘帅与李美结婚后,一直争吵不休。婚后第三个月,双方均同意离婚,膝下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因此爽快地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准备去民政局的前一天,刘帅的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刘帅为父母料理完后事后,再次与李美协商离婚事宜,没想到李美要求分割公婆名下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两人没有谈拢,李美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公婆名下的房产。

  在法庭上,刘帅表示自己已经放弃了父母房产的继承权,父母房产由刘帅在世的奶奶和外婆共同继承了,且已经进行登记。李美认为刘帅未经自己的同意,放弃继承权,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02

  那么刘帅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内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规定可知,在刘帅和李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帅的父母去世,且没有明确指定名下的千万房产归刘帅一人,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继承人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继承人配偶的同意,所以也就无从谈及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03

  因此,我们认为刘帅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解析如下:

  第一,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

  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既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第二,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放弃继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本案中,李美身患重疾,急需医治,但是夫妻俩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支付医疗费;或者双方有孩子,但是两人无力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时,刘帅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原本该承担的抚养、扶养等法定责任,因此可能是无效的。但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刘帅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第三,“放弃继承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继承权作为一种专属的身份权利,其放弃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即使作为配偶一方也无权干涉另一方继承权放弃与否权利的行使。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刘帅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无需征得配偶或他人的许可。李美不能以丈夫刘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财产权为由,主张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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