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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15-08-21 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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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地震作为人类无法抗拒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现象,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实际或潜在地影响着各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存续。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分别从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分析了地震给法律关系带来的影响,供读者参考。

  为了补救地震给诉讼程序带来的损害,民事诉讼法将地震确定为不可抗力之一种,对其产生的后果设置了各种应对措施。在此,笔者拟结合地震后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就这些调整措施略作阐述。

  一、期间违反民事诉讼期间中法定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由法律确定,非由法定情形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可变期间是不变期间以外的期间。地震所导致的期间违反,包括着对这两种期间的违反。

  (一)不变期间的违反不变期间多数是对法院审理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或者请求法院作出某种行为的期间。包括上诉期间、答辩状提出期间、财产保全后起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支付令异议期间、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期间等。

  违反这类期间的,当事人可在地震障碍消除后10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关于“障碍消除”,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地震结束或者地震对于当事人个体影响消除,应当解释为地震受灾区内多数民众已经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可变期间的违反法定期间内不变期间之外的期间都为可变期间。如涉外民事案件答辩状提出期间。可变期间具有伸缩性,法院可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其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原有期间的延长,而非顺延。违反这类期间的,地震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整期间。

  上述都是关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关系人诉讼行为的期间。但是从整个审判过程来说,还有与审判行为相关的期间,即职务期间。如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间。这类期间本质上属于训示期间、非真正期间。期间违反并不发生特别的法律效果,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职权顺延期间。

二、各类书证灭失

  (一)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灭失的上述法律文书都可以作为其他诉讼中的证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还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它们一旦灭失当事人就失去了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执行的可能性。对此如何处理尚无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判决原本再制作正本,法院应当制作。理由在于:其一,当事人虽有妥善保管法律文书的义务,但在致使法律文书灭失为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时,由当事人承担文书灭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显然有失公正;其二,裁判内容公开是审判公开的主要内容,裁判内容公开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灭失无疑会使审判公开的目的落空。所以,地震导致法律文书灭失时,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制作的,法院应当制作。

  (二)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灭失的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原件或者原物在地震中灭失,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持有同样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因该证据内容对其不利而拒不提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当事人基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证据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但证据灭失后,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法院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三、当事人死亡

  (一)案件正在审理情形下地震造成正在审理中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有财产继承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告知财产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参与诉讼。在等待财产继承人或者管理人决定是否参与诉讼期间,可以中止程序。等待财产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作出决定期间,如果原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为了保持诉讼的延续性,可不中止程序。因为当事人更换后,新当事人应当继承原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并接受其结果的约束。进言之,新当事人也应当继承原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当然如果他认为该代理人不适合的,自己参加诉讼后可以更换该代理人。

  地震造成离婚、赡养、扶养、抚育以及收养等人身专属案件中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原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及被告死亡且没有遗产的也应当终结诉讼。

(二)民事执行情形下

  1.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因地震死亡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因地震死亡,在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承权利期间,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执行的,终结执行。继承人愿意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但是他必须向执行机构提交其从死亡人处继受权利的法律文书。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执行中申请人的死亡使债权转移给了继受人后,执行申请人也转变为了继受人。继承人为了能使执行活动继续,必须提供其继受权利的法律文书,以和原判决、裁定一同作为执行依据,以证明其参与执行活动的正当性。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终结执行。

  2.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因地震死亡的被执行人因地震而死亡的,为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承被执行人的义务,执行程序中止。不过,因为执行对象是被继承的财产,与继承人是否继承并无关连。这里的中止执行如果理解为立即停止一切执行措施就不甚妥当。如果这样做,在有关财产尚未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情况下,势必给继承人创造转移财产的机会,从而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从有利于债权实现角度出发,这里的中止执行应当解释为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的中止。继承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作出后,都应当恢复对该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终结执行。

  四、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

  (一)案件正在审理中在审理阶段,地震致使标的物灭失或者完全毁损的,法院可以以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原因在于该条所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法院判断当事人请求是否具有利用判决保护必要性的现实基础。换言之,既然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法院就要判断诉求是否构成纠纷或者该纠纷是否有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解决的必要性。既然当事人纠纷是基于标的物产生的,所以标的物灭失纠纷也就自然失去了继续争执的可能,从而丧失了利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不过,标的物虽部分毁损但尚不失其效用的,当事人的请求仍然具有利用诉讼程序保护的必要性,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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